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也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校级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二、行 文
第七条 学校公文主要种类。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
(三)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
(四)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
(五)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者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者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
(六)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党务和政务工作应当分别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单位。
第十条 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一)上行文。向上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三)平行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三、公文拟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公文起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公文内容涉及校内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单位应与有关单位报请有关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 党委或行政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各单位内部公文,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单位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会签的公文是否已经会签。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等。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则应与起草单位协商并请其修改。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公文分级分工审核签发制度。
(一)各单位报请以“中共信阳农林学院委员会”或“信阳农林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须填报《信阳农林学院文件拟稿笺》,由拟稿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审核,并送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二)各单位报请以“中共信阳农林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或“信阳农林学院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须填报《信阳农林学院文件拟稿笺》,由拟稿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审核,并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各单位内部文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公文印制确保质量和时效,并厉行勤俭节约。属非涉密公文的,原则上以电子公文方式发布(校内办公信息网主动公开),除印制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涉密或不宜公开公文,须标注密级,并印发纸质文件。
四、来文办理
第十七条 来文包括校外来文(上级部门、校外其他单位来文)和校内来文(校内各单位呈报的内部公文)。
第十八条 校外来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两办对校外来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两办对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单位、发文字号、来文日期、签收日期等事项逐项登记,并填写公文处理笺。
(三)拟办。两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根据来文内容提出阅知、阅示、阅处、阅办等意见。
(四)呈阅。根据拟办意见,两办将公文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两办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转校内承办部门办理。
(六)催办。两办应了解掌握领导批示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七)办结。公文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在公文处理笺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并将公文退回两办。
办理涉密公文,应当执行保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校内来文办理主要程序:
第二十条 校内公文指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报的报告、请示、方案、计划、总结等内部公文。办理包括拟文、登记、拟办、审批、转办、反馈等程序。
(一)拟文。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报的报告、请示、方案等内部公文,经单位签章后送两办。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呈文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签章后送两办。
(二)登记。两办对呈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登记。
(三)拟办。两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四)审批。两办按照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签署批示意见。
(五)转办。两办向呈文单位反馈领导批示意见或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六)承办。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办结。承办单位向两办报告办理情况,并由两办向呈文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五、公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四条 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涉密和不宜公开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归档。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阳农林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信农办〔2013〕2号)和《信阳农林学院公文办理程序规范》(信农党办〔2015〕5号)同时废止。
中共信阳农林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信 阳 农 林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室
2021年5月31日
上一篇:信阳农林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下一篇:信阳农林学院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