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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2014-2016年度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空调、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及公务用车车辆保险、公务印刷、公务车辆维修定点单位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单位和定点服务企业,现予以公布。有效期为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协议供货单位和服务定点企业管理,更好地为市直单位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公自动化、空调、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及公务用车车辆保险、公务印刷定点业务办理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采购内容联系相应协议定点企业,自主确定采购物品型号或服务种类。
(二)协议定点企业上门服务,按照不低于承诺的优惠幅度填写《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后方可办理采购业务。该“备案表”一式三份,市财政局、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企业各存一份。
(三)采购单位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后的“备案表”及本单位完善的财务手续,提交财政支付中心支付。
(四)采购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采购或先采购后备案的,财政部门将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五)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企业未接到财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表”,擅自向采购单位提供服务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业务办理程序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根据修理车辆品牌、型号,向修理企业发出《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送修、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送修表”见附表),定点修理企业在接到送修表后,对车辆进行检修,修理项目、预估报价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才能开始修理。
(二)定点维修企业应按照承诺的优惠率承接业务,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低于同一时期、同一质量、同类业务的信阳市市场价格。
(三)车辆修理完工后,送修单位现场测试验收,双方检测认可后,送修单位验收人员在送修表上签字验收。维修后不得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同样故障发生或引起其它故障,如有出现,应无偿给予返修。
(四)维修费用经送修单位确认后,由送修单位凭送修表和本单位完善的财务手续,向财政支付中心申请支付。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企业管理要求
(一)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企业应接受信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承诺的义务,为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做好服务。
(二)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企业应建立单独的政府采购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业务清单、发票复印件、收费明细等)以备执行期间的检查。
(三)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采购单位和个人的违约行为。
(四)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企业提供伪劣产品或虚开发票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本次定点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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