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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买球软件公布《信阳农林学院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8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各党总支(支部),各院部、校直各部门:

《信阳农林学院章程》已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豫教政法〔2015〕151号),现予公布。

附件:信阳农林学院章程

中共信阳农林学院委员会

信 阳 农 林 学 院

2015年12月8日

信阳农林学院章程

序 言

信阳农林学院肇始于1910年创建的汝宁府中等实业学堂,1951年更名为汝南农林中等技术学校,1958年更名为信阳农业专科学校,1984年更名为豫南农业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信阳农林学院,简称信阳农林。英文名称为Xiny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简称为Xinyang A&F University,缩写为XYAF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nba买球软件,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立足大别山革命老区,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精神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将学校建成一所以农林学科专业为特色,农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普通高校。

第六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办学规模暂定为12000人。

第七条 学校重点建设农学门类的农学、林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茶学等学科专业,加强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学科门类部分学科专业的建设,逐步形成优势突出、特色明显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八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共建,以信阳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对学生实施全面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依法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九)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在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赋予院(部)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院(部)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部)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院(部)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四)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规范学术道德,评价学术水平,处理学术争议,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各院(部)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位点申报的相关工作;

(二)制(修)订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标准和细则;

(三)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及撤销;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

(五)听取和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七)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设备和设施;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聘各类教职工,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工作岗位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学习、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与文化繁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走产学研合作道路,加强与各级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社会各界设立教育基金,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保障。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确定学校办学宗旨并督促学校执行;

(二)确定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并指导学校落实;

(三)对学校办学工作、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拟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承担的义务:

(一)依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并逐年增长;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对人事、财务、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十八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学科专业的建设方案和招生计划;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

(五)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志向立高远,学问做精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精神为“艰苦创业,负重奋进,团结拼搏,追求卓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以繁体“?r”字为原形,借用古代青铜器铭文的形式感变形为“鼎”字形状矗立在水纹之上,上下为中英文校名,底色为茶绿色,寓意以农为特色和蓬勃向上发展。

第六十三条 校旗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六十四条 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经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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