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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8-10    作者:     来源:     点击:

信阳农林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nba买球软件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需给予纪律处分者,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nba买球软件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出学籍处分外,对学生其他纪律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违纪处分考察期),期限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解除处分的,按相关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学生违纪行为造成自身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犯本条例第三章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

(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八)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九)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十)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诉,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非法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转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种媒介或以其它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谣言,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用服务器IP地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盗窃、诈骗者:(l)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2)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3)价值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举,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群殴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 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面授期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允许补考;一学年累计旷课达面授期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分以下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调整的;

(三)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考场并在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擅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分以下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2、在考试中发现考试用具中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协同作弊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者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传递其它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和物品的;

5、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

6、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影响极坏的。

(四)其它行为

1、以各种非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盗窃试卷的,或者对坚持原则的监考教师、评卷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无礼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在补考中违纪或者作弊的,按考试作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票证、转借证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擅入异性宿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灶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经常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的学生,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整理相关材料;

(二)提出处理意见。违纪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学生检查、证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

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若有异议,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告知日后10个工作日以内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审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违纪学生并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位证明人签字,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以学生本人签字日期或者送达人员记录日期为准;进行公告的,以公告结束之日为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享有申诉权。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信阳农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部)、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