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信阳农林学院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17  点击: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信阳农林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网络管理中心在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网络管理中心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校园网主干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网络管理中心对校园网出口实行统一管理,校园内教学楼、办公楼内凡提供上网的开放或公用计算机机房和办公用微机只要接入校园网必须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组网。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租用独立专线的,须经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不允许与其他部门私自联网,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各部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任何校园内新增接入线路,电信运营商须将施工方案报送至网络管理中心,由网络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经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运营商方可施工。网络管理中心为运营商网络线路接入对口联络及管理部门,对未经允许私自接入的线路,有权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对已接入校园的线路,运营商需到网络管理中心提交施工报批手续,并提供施工图纸进行备案,否则予以拆除。

第六条电信运营商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必须提交申请至网络管理中心,由网络管理中心提交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运营商方可进入开展营销活动,对未经允许私自接入的线路,有权予以驱逐并处以罚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言行;

(九)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九条、各开放机房应当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对上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浏览站点、上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发布含有本规定第八条内容。

第十条、禁止利用电子公告板(BBS)或通过电子函件(E-mail)传播含有反动、色情内容的有害信息,禁止传播涉及有害信息的网址。发现含有有害信息,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报告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内发生有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等重大计算机事故,须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反映,同时保护好现场,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视事故发展程度向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案,情节严重,范围广泛的立即报案,并填写《计算机事故申报表》报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地址:图书馆四楼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电话:0376-668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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